优学教育网合作机构>优路教育欢迎您
首页 >会计网

个人借款利息和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2-10-28 16:02 字数:971字 阅读:81

个人借款利息和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个人借款利息和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是会计人员在年末应重点关注的涉税事项。如果操作不当,则有可能使企业或个人面临涉税风险。

个人借款利息和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1. 个人借款利息的账务处理

如果企业的账面上反映出股东和企业之间存在借款和相应的利息收入,那么会计人员应及时处理相关账务,以规避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均需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股东个人借款给企业并获得利息收入时,该股东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该股东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然后,会计人员再根据借款合同、利息费用支付凭证、相关税务发票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2. 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规定说明:如果企业向关联方企业借款,而且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了2:1时,所得利息收入需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性投资是指需要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融资,通俗地说,就是借债。而权益性投资是为了获取企业权益或净资产的投资,股票投资、联营投资都属于权益性投资。

以上就是由优路教育整理的《个人借款利息和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了解更多请进入会计网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