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的时效和竣工日期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项目竣工验收的时效性和竣工日期的确定做了一定的规定:
(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交送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