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项目监理机构从接受监理任务到圆满完成监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实施程序。
(1)监理业务的承揽
工程监理单位承揽监理业务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投标竞争取得监理业务;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取得监理业务。
通过投标取得监理业务,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比较普遍的形式。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监理大纲在内的投标文件。在不宜公开招标的机密工程或没有投标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或者是工程规模比较小、比较单一的监理业务,或者是对原工程监理企业的续用等情况下,建设单位按规定也可以直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
(2)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文本。合同内容应准确、全面、完整。
通过投标取得的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直接委托取得的监理业务,可根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约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
(3)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性质以及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监理任务时,在参与工程监理的投标、拟定监理大纲以及与建设单位商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即选派称职的人员主持该项工作。
在监理任务确定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该主持人即可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这样,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承接任务阶段即早已介入,从而更能了解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和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并与后续工作能更好地衔接。总监理工程师对内向本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建设单位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经建设单位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和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及时地调整。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既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为体现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
(4)编制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5)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为具体指导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还需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6)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作为一种科学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以下几项。
1)工作的时序性。即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从而使监理工作能有效地达到目标而不致造成工作状态的无序和混乱。
2)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3)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4)监理工作过程系统化。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三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工作。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按照控制措施作用于控制对象的时间,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按照控制措施制定的出发点,可分为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它形成了矩阵型的控制系统,因此,监理工作的开展必须实现工作过程的系统化。
(7)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8)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档案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的监理文件资料档案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一般应包括: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文件资料。在监理工作过程中,随时返给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可不重复移交。
(9)监理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个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1)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项目监理机构(包括监理人员及投入的监理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说明和建议等。
2)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或如何处理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关系的经验等;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