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因施工图错、漏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原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除能现场核定的以外,均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环保、建筑节能等内容时,可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施工过程中的任何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认后,总监签认,在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否则项目监理机构不予计量。
3)工程变更确认后,施工方可按合同规定时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若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在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4)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14天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完成对变更价款的审核工作并签认,若无正当理由,在14天内不签认,则施工单位的变更工程价款自动生效。
5)施工中建设单位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若提出工程变更,应在提出时附工程变更原因、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6)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单位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①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②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③因承包单位的违约、过错或承包单位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7)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后,专业监理人员应及时将施工图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并注明工程变更单的编号、标注日期、标注人签名,将过程变更单归档。